尊敬的客户:
您好:
接工信部和通信管理局通知,近期发现备案网站未按规定在显著公交车悬挂正确备案号、未连接工信部查询网址或链接网站错误的情况,请网站主办人在1月10日前整改,否则依据33号令进行处置。如用户至截止日期拒不整改的将注销备案。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相关规定,网站主办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接入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进行动态核实,保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非经营性网站应当标明其备案编号并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 gov.cn),供公众查询核对。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备案变更手续。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请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编号下方链接到工信部备案官网首页(beian.miit.gov.cn),此操作请联系网站设计人员协助操作。
请各网站自查,如有问题请致电赛虎科技:400-886-6615,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